原標題:父債,該不該子還?天水中院結合案例詳解“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一說,在司法實踐中叫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那么,父債子到底該不該還?今天,天水法院法官結合幾件案例,為您詳解“父債子還”。
案例
1 麥積區的楊某生前欠王某債務10萬元,楊某去世時遺留了一套住房和銀行存款20萬元,由其子楊甲、女兒楊乙繼承。王某起訴要求楊甲、楊乙償還債務,楊甲、楊乙主張其不應償還。該筆債務應如何處理?
2 秦安縣的李某做生意向孫某借款50萬元。后李某遭遇意外不幸去世,孫某為討要借款,將李某的妻子和兩個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的繼承人償還債務。經查明,李某因做生意失敗,除了抵押給孫某的一輛車外,未留下任何遺產。孫某的該筆債務該如何清償?
3 甘谷縣的盧某欠陳某7萬元,借款到期后沒有償還。盧某因病去世后,陳某去找盧某子女要錢。但盧某子女都表示放棄繼承盧某遺產,并向法院出具了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書。此時,盧某的子女有沒有還錢的義務?
法律規定
在審理以上案件時,辦案法官列舉出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p>
法院判決
不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權人享有繼承被繼承人合法財產的權利,也要在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的清償義務。即父母作為債務人去世后,子女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一中,父母去世時有遺產,已對遺產進行分割,且遺產總額大于債務總額,則每個繼承人應對自己繼承遺產的部分,對債務按照繼承份額的比例進行償還。楊甲、楊乙應在繼承的楊某遺產范圍內清償王某的10萬元債務。
案例二中,雖然也對遺產進行了分割,繼承人也沒有放棄繼承,但遺產總額小于債務總額,則繼承的遺產要全部用來償還債務。遺產不足償還債務部分,不需要償還。因此,孫某可將李某抵押的車輛予以抵賬,但不足部分孫某的兩個兒子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三中,如果沒有繼承遺產,則不需要償還債務。但是,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法律也是不禁止的。針對案例三,盧某子女放棄繼承盧某的遺產,并向法院出具了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書,如果無證據證明盧某子女實際繼承了盧某遺產,盧某子女就沒有還錢的義務。
法官說
“父債子還”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接受繼承為前提條件。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負償還責任。二是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三是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不得取消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必要的遺產份額,而應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
以下債務必須“父債子還”:一是父母的借款是用于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如果父母所借款項是用于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那么這筆債務,就不能被認為是父母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二是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如果是因為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父母為了維持生活所需被迫借債,則不論債務大于還是小于遺產,子女都要承擔其清償債務的義務。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蘭州晚報)